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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配额时代法国奶业的转制及成效

时间:2018-01-09    点击: 次    来源:奶业经济观察    作者:刘玉满 - 小 + 大


除了奶业合作社外,私营公司也是法国奶业的另一大经营主体,其中,达能(Danone)、拉克塔利斯(Lactalis)、保健然(Bongrain)是世界乳企前20强公司。此外,还有数以百计的中小型乳品企业。我们所访谈的拉克塔利斯(Lactalis)公司,其经营规模仅次于达能,在法国位居第二位。该公司成立于1933年,集奶牛养殖、牧草种植、乳品研发加工、销售为一体,目前与1.2万个家庭牧场建立了合同关系,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家庭牧场平均生产规模70头奶牛左右,在全球42个国家建立了237个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从1998年起,拉克塔利斯公司已经开始向中国提供牛奶、奶油、黄油、天然奶酪和再制奶酪等产品,品牌包括总统président,兰特lactel、格尔巴尼Galbani、金章Société等,2009年在上海设立办事处。2017年,该公司投资1亿欧元并购了江苏太子乳业有限公司。

由于合作社公司、私营公司两大阵营的同时存在,为了共同生存和发展,两大阵营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奶源的控制方面,目前双方大致各占法国国内生鲜奶50%的市场份额,两者与奶农的经济纽带都是通过合同关系而建立。这就意味着合同期满后,奶农与两大阵营的公司之间都有双向选择的机会。因此,两大阵营之间的竞争是不言而喻的。两者之间的合作主要表现在事关行业未来发展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事项方面,他们必须选择合作。事实上,在应对废除配额制后奶业治理战略和策略方面,两大阵营就合作得非常之紧密。

随着奶业生产配额制于2015年的废止,行业管理的行政规则已不再发挥任何作用,取而代之的是乳品企业与家庭牧场之间建立起来的合同制。合同制是经历了2009年发生的奶业危机之后,由于市场规律已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法国政府相关部门为稳定国内奶业形势于2010年在行业管理主体由公共部门向私营部门交接过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法国政府根据2010年7月27日起实施的《农业渔业现代化法(2010-874号)》,承诺在2015年4月1日正式废除奶业配额制之前,提前5年实行合同制。

事实上,到2015年底,几乎所有从事牛奶生产的家庭牧场都与乳品加工商或生鲜奶收购商[4]签订了购销合同,实现了合同制生产(也称订单生产)。从家庭牧场的数量分布看,有55%的家庭牧场与合作社公司签订了生鲜奶购销合同,有40%的家庭牧场与非合作社或私营乳品加工企业签订了商业性的购销合同,剩下的5%家庭牧场尽管还没有与乳品加工商签订购销合同,但也已经与它们建立了联系。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向合作社公司出售生鲜奶的非合作社成员家庭牧场,他们与合作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一般性的商业合同,即他们不能享受合作社给予合作社成员的各种优惠。从2016年起[5],只有家庭牧场与加工商或生鲜奶收购商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根据2010年政府颁布的关于生鲜奶购销合同行政令中提出的具体规定,生鲜奶购销合同中应含有强制性条款和灵活性条款。强制性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遵规守的法定条款。灵活性条款是合同双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允许有一定弹性的条款。例如,有些条款允许有意写得含糊些,尤其是关于奶价的计算,这样可以给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预留更大空间。还有些条款作为缔约双方的“保留意见”,一旦将来需要便可立即启用。合同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不得纳入书面合同内容。书面合同的篇幅可长短不一,有的书面只有十几页纸,有的则含各种附件在内长达百页。强制性条款通常包括合同最短期限、生鲜奶购销数量、如何制定奶价(奶价计算公式要考虑牛奶质量、奖惩等因素)、付款、合同修订、合同终止与续期、重新协商等相关内容。灵活性条款包括合同双方的附加权限、年轻农场主安置政策、排他性条款、保密性条款、奶农间合同买卖以及优质优价等相关内容。

尽管合同条款很多,但合同制的核心内容其实只有两点:一是量化管控,即每个家庭牧场交售的牛奶量仍按原来的配额数量执行;二是差异计价,即“一场两价”[6]。我们所访谈的索地雅合作社是法国最大的乳品加工合作社,该合作社在法国率先建立起被称之为“量价差异化(differentiated price/volume system)”管理系统。这种计价方法是基于每个家庭牧场原来的生鲜奶生产配额,把每个家庭牧场交售的生鲜奶总量区分为A产量和B产量,A产量按占总产量的90%计算,B产量按占总产量的10%计算。相应地,索地雅(Sodiaal)在向家庭牧场支付奶价时,对于A产量支付A价格,对于B产量支付B价格。例如,一个年产50万升的家庭牧场,A产量占90%,即45万升,这部分牛奶按A价格计价;B 产量占10%,即5万升,这部分牛奶按B价格计价。A价格按国内市场价格计价,B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法国在实施“量价差异化”管理系统过程中,除了执行A、B价格外,还有C价格。所谓C价格,是指乳品公司对于家庭牧场超出合同规定部分的牛奶而支付的价格,C价格通常低于生产成本。设定C价格的目的是不鼓励家庭牧场生产高于合同量的牛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索地雅合作社公司外,其他合作社公司和私营公司也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牛奶价格是购销合同中最为敏感的条款,通常是造成奶农与乳品公司之间关系紧张的根源。所以,各乳品企业在确定价格水平和定价周期时要综合考虑自己的产品组合、在不同市场的商业地位、工厂绩效以及利益分享等各种因素。就合作社公司而言,奶价基本取决于加工和营销绩效,而不涉及利益分配问题。定价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并由董事会决定,会计年度的年终价格补偿或利润返还也由董事会决定。法国所有的合作社公司都是根据CNIEL制定的综合指标计算牛奶收购价格的。A价格是根据几个综合指标制定的,而且允许生产者与乳品企业之间协商定价。B价格是根据国际市场的黄油、奶粉价格制定的,几乎不存在生产者与乳品企业之间的价格协商问题。就绝大多数的私营公司而言,他们定价的原则与合作社公司相类似,但价格波动性比合作社公司要大一些。一些中等规模的乳品企业,主要为国内市场生产饮用奶和新鲜乳制品,他们的收购价格时高时低。也有一些大规模乳品企业,他们的产品组合主要面向国际市场,所以它们的收购价格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而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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