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14 点击: 次 来源: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典型案例: 2025年7月2日,天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某食品有限公司驻场官方兽医报告:2025年6月29日和7月2日,屠宰场进场生猪出现生猪耳标号码与动物检疫合格证不相符情况。经调查,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2025年6月29日和7月2日委托贩运户运输生猪40头和20头至某食品有限公司,两车生猪的耳标号码与随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23之规定,对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4531.2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生猪检疫是确保肉类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未经检疫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生猪可能携带疫病,如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不仅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还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和市场混乱。因此,相关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运输检疫规程,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实施生猪检疫能有效预防、控制、消灭生猪疫病,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防止疫病传播和扩散。 依法检疫是生猪经营的基本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加强行业自律,明确依法检疫的重要性,遵守生猪屠宰、运输检疫规程,保障生猪生产安全,确保群众能够放心吃上猪肉。 法律知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23“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80%以上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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