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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时间:2026-05-11    点击: 次    来源:南安市农业农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7日凌晨,南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某镇派出所到某水库附近山上一处生猪屠宰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到场后未发现相关人员,未见《生猪定点屠宰证》,现场扣押涉案生猪产品937.1千克及屠宰刀具14把。通过对现场猪肉贩王某的询问调查,发现与其交易的王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且交易数额较大。我局将上述线索移交南安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
  猪肉作为百姓“菜篮子”里的主要肉食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市场上销售的“私宰肉”,即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与正规渠道产品相较,缺少了检疫检验把关、标准化屠宰设施和卫生条件保障等行政监管环节,不仅冲击正常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更给消费者的餐桌安全带来隐患。针对这一情况,南安市农业农村局近年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化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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