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12 点击: 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作为“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吉林省延吉市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 为大量获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药品,陈某刚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 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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