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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知识问答

时间:2025-11-14    点击: 次    来源:黄埔海关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年来,以牛肉、鸡肉、鸭肉或鱼等肉类做原料的宠物食品进口需求不断增长。含肉类成分的宠物食品属于动物源性饲料,其进口需符合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有关管理要求。下面一起来了解相关知识。

一、海关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准入规定。

答: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目前,我国允许从47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约30类动物源性饲料。主要有鱼粉油、肉粉、骨粉、肉骨粉、饲用乳清粉、宠物食品等。

同时,按规定需要对境外输华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具体注册登记企业名单查询路径: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http://dzs.customs.gov.cn)→企业信息→境外企业→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

二、海关对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有哪些检疫要求?

答:海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

三、海关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有什么查验和抽样要求?

答: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和相关规定对申请进口动物源性饲实施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等。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和相关规定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实施取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四、对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该如何处置?

答: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五、海关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企业如何管理?

答: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前或者申报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备案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审查。档案应当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此外,海关对I级风险的动物源性饲料,如生的宠物食品(宠物食品加工用羊副产品等)的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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