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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健全完善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1-12-13    点击: 次    来源:兽医导刊    作者:关团 - 小 + 大

5、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作为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科学技术、海关及驻地军事机关形成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当地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实现生物安全数据、资料及其他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兽医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生产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评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环境的危害,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公安和军事部门应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6、结语

通过实施哈密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解决因管理主体不同而造成的动物疫病免疫进度不统一的问题,解决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交流不足的问题[1]。与卫生部门建立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协调多部门发挥其职责和作用,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发挥互补作用,实施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强化牲畜饲养、屠宰、经营、加工、调运、无害化处理等行业内部各环节的衔接、配合联动,推动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从而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共同规划、共同构筑区域间联防联控共享平台,形成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强大合力,有效降低动物疫情发生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区域间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推动区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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