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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禁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时间:2021-07-04    点击: 次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1、2019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干杰强调,要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限制散养户、不允许建设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有关情况。同时,还要一并排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等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做到立行立改,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生态环境部将把这些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要加强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技术指导与帮扶,着力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各地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任务时,要立足实际,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依法监管,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名义,利用禁养区划定搞“一刀切”。对“一刀切”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对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清理代替治理”等简单粗暴行为和敷衍应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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