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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畜禽屠宰检疫体系对比

时间:2018-02-09    点击: 次    来源: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贾广敏 - 小 + 大

1.3 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内容

1.3.1 我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屠宰场(厂、点)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屠宰检疫包括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屠宰检疫规程实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由厂方肉品品质检验员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合格的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1.3.2 美国畜禽屠宰检验检疫 负责实施畜禽屠宰检疫的人员统称为检疫官,包括兽医公共卫生官和检疫项目官。在屠宰企业内部由兽医公共卫生官领导和指导检疫项目官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检疫项目官专职从事同步或线下屠宰检疫,对于发现的可疑动物和不适宜屠宰的动物,隔离后由兽医公共卫生官做出处理决定。检疫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联邦肉类检疫法》《禽产品检疫法》要求,对肉类、禽及禽产品实施同步检疫,并接受监督员监督。

1.3.2.1 宰前检疫 《联邦肉类检疫法》309 部分及《禽产品检疫法》都对宰前检验做了详细规定。检疫项目官必须在屠宰当天或屠宰前,对官方注册厂所有供屠宰的家畜进行宰前检疫。如有特殊原因,经行政官许可后,可安排巡回监督员提前对家畜进行检查和检验。《联邦肉类检疫法》309.2 至309.18 部分和《禽产品检疫法》都详细列出了宰前检疫中可能发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检疫官根据检验情况对问题家畜加施“The U.S Suspect”(可疑)或“The U.S Condemned”(不适用)标签,并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1.3.2.2 宰后检验 《联邦肉类检疫法》《禽产品检疫法》对宰后检验范围和时间、宰后检验人员作业标准、胴体检验清洁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1.3.2.3 屠宰检疫记录 屠宰检疫完成后,同步检疫官将屠宰检疫信息传输给线下检疫官,由线下检疫官完成相关记录。兽医公共卫生官按照要求,对可疑动物等的检疫处置情况进行记录。

2、中美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的异同点

2.1 法律方面  两国都非常重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制定了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用于指导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开展,但也存在较大不同。

2.1.1 畜禽屠宰规范 美国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更详细、具体。美国《联邦肉类检疫法》从消毒液的配置到可疑病畜的种类均做了详细规定,操作性强。相比之下,虽然我国的生猪等屠宰检疫规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等也详细规定了检疫程序和执行标准等,但由于缺乏系统性,不利于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

2.1.2 法律体系 美国法律体系完善,有针对禽肉、蛋产品检验检疫的专门法律。而我国在这方面仍是空白。

2.1.3 法律时效 美国的法律时效性更强。主管部门会依据世界各地疫病的变化情况修订法规,并定期以联邦法典的形式编印下发,为各地检疫人员提供非常明确的执法依据。在我国,法律修订周期较长,导致部分条款成为制约工作开展的不利因素。

2.2 检验检疫方面

2.2.1 检验内容 我国的法定检疫对象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而美国把药物残留监测等也纳入到检疫实施过程中。我国农业部检疫规程仅规定了猪、牛、羊、禽等动物的产地、屠宰检疫标准,因而对不在标准内的动物无法实施检疫;而美国检疫的动物种类既有法律规定的猪、牛、羊(强制性检疫),又有兔子等(自愿检疫),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求。同步检疫中,我国在检疫点的设置方面更具体全面,利于疫病的综合判断和检出。

2.2.2 检疫人员 中美两国都由官方派出检疫人员对屠宰企业进行驻场检验检疫。FSIS 根据企业申请向注册屠宰企业派驻官方检验人员时,会根据生产流水线的大小和速度设定派驻人数,一般包括1 名主管兽医和数名检验员或政府雇员。检验人员的工资由政府发放,节假日和夜间工作的加班费由企业支付。检疫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权责明晰,工作保障较好。而按照我国法律要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由于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人数有限,个别地方无法全面完成屠宰检疫工作,检疫缺岗、缺位现象时有发生。驻场官方兽医的待遇普遍不高,工作环境较差,难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工作繁重,承担法律职责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较多,驻场官方兽医获得培训的机会少,业务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

2.2.3 实验室技术支撑 在屠宰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难以确定的疫病时,两国都必须按照程序送到实验室检测确诊。美国疫病检测实验室的国家投入较大,检测能力强。我国虽然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疫病检测机构,但因为财政投入少,市县两级尤其县级检测能力有限。动物检疫和疫病检测两条线,各地的沟通协作力度不同,个别地方的疫病检测机构不能较好起到技术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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