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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工作实务问答(二)

时间:2022-12-09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八、不履行动物检疫职责的责任?

通过出证系统查询,XX乡镇在2021年度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数量为0,官方兽医甲负责该乡镇动物检疫工作。经过核实,官方兽医甲认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发生传染病有追究责任的风险,通过索要检疫规程以外的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拒不受理该乡镇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等做法规避风险。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是处分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关于处分责任解析:官方兽医未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检疫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联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关于刑事责任解析:玩忽职守体现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是指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动物检疫职责,致使辖区内动物未经检疫流通到区域外,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官方兽医对于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其存在主观过错。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动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动物检疫失职罪。

关联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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