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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

时间:2022-03-06    点击: 次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本辖区狂犬病免疫标识的制作、质量监督和发放管理工作,督促并指导各免疫定点按要求填报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打印免疫证明。每年年初,应及时收回处理上一年度剩余标识,禁止跨年度使用标识。

(五)落实报告制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月统计报告疫苗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结合“牧运通”平台及时调度全市“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监测情况,每月10日前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区要组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时跟踪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市级季度监测中对各区主要疫病的免疫效果进行抽测,并通报抽测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区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实施强制免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建立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疫苗采购、储运、使用和疫苗瓶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相关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广泛宣传告知。各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国家和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告知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及时公开本辖区强制免疫相关政策,按要求公示“先打后补”工作有关信息。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各区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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