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时间:2021-12-28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小 + 大

2.4.7.3 活性炭吸附技术

(1)采用生物除臭和洗涤处理无法满足环境要求的地区,可采用活性炭吸附作为单独或组合处理措施,活性炭吸附单元应具有前处理装置除去臭气中的颗粒物和水蒸气。

(2)活性炭吸附单元的空塔停留时间,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吸附容量确定,且空塔停留时间宜>1.5s。

(3)活性炭料宜采用颗粒活性炭,颗粒粒径的直径宜≤5mm,孔隙率宜为 50%-65%,比表面积宜≥900m2/g,活性炭层的填充密度宜为 350-550kg/m3;蜂窝活性炭的横向强度应≥0.3MPa,纵向强度应≥0.8MPa,比表面积宜≥750m2/g 或碘值宜≥650mg/g。

(4)活性炭层厚度应≥0.3m,码放时便于更换,活性炭的再生次数和更换周期,应根据臭气排放要求和活性炭吸附容量等因素确定,有条件地区可采取固定式或移动式方式进行活性炭再生。

2.4.7.4 光氧\等离子体处理

(1)等离子体法处理臭气中的可燃成分总浓度应低于混合爆炸下限的 1/4。

(2)含硫化氢及反应产物中含腐蚀性成分的臭气处理,离子反应器不得与臭气接触;含液态水的臭气在进入等离子体反应器之前应设除水装置。

(3)等离子体反应区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反应区气体流速宜>3m/s。

(4)光氧\等离子体处理装置末端,应设置臭氧消除装置,等离子体出口尾气含臭氧量宜控制在 0.3-4.3mg/m3,以防止产生近地臭氧污染。

2.5 畜禽病死尸体处置

病死畜禽尸体应及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采用集中处理,处理设施及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

3.1 总体要求

本指南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分专业户和散养户。

3.2 散养户污染防治措施

3.2.1 畜禽养殖圈舍要求

畜禽养殖应建设专门圈舍,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圈舍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

3.2.2 畜禽粪污治理要求

可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鼓励配建规模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采取就近就地发酵低成本还田等模式进行综合利用。

3.2.3 鼓励集中收集处理粪污

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建设乡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中心,将散养户畜禽粪污纳入乡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体系覆盖区域内管理,集中中心按照规模化养殖场规范建设和运行。

3.3 专业户污染防治措施

3.3.1 畜禽粪污收集

应定期清理舍内粪污,保持养殖舍内环境卫生。宜采用人工或机械干清粪模式清理舍内粪污,采用水冲粪工艺的,应从源头减少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收集时注意干湿分离。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3.3.2 畜禽粪污输送

应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污水应采用暗沟或暗管输送。暗沟应密闭,暗管直径应大于30cm,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倒灌。

3.3.3 畜禽粪污贮存利用

3.3.3.1 固体粪污贮存池(暂存池、堆积发酵池)

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贮存设施容积按照贮存期内粪便产生总量测算。以生猪为参照,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 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 GB 18596 折合成猪的存栏量计算。发酵周期根据专业户实际情况核定。建设标准应达到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

上一篇:母猪繁殖场出售仔猪操作规程

下一篇:《犬猫临床尿液检查技术规范》等11项团体标准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