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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时间:2019-01-1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网    作者: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小 + 大

( 八) 监测( 检测)

1. 对疫情发生前30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溯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2. 对掩埋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 对受威胁区内生猪、野猪进行监测。

4. 对疫点、疫区的环境样品进行监测。

5.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环境样品和/ 或猪肉产品检测。

6. 对受威胁区的生猪养殖场( 户) 、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展全面排查。

7. 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8. 对疫情发生所在县的经营性冷库中的环境样品、猪肉及产品进行检测。

( 九) 评估

1. 发生疫情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向相关县、市、省发出风险提示。

2. 发生疫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处置情况评估,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3. 发生疫情县的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暂停屠宰活动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 十) 解除封锁

1. 申请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

2. 解除封锁条件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 天后,经疫情发生地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疫点、疫区解除封锁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9)

3. 发布解除封锁令

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 十一) 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没有新的疫情发生;养殖场空栏6 个月以上,评估后方可重新恢复生产。

屠宰场恢复生产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生猪屠宰场恢复生产评估验收程序见附件10)

三、附则

若政策出现调整,以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新发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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