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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7-05-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曹效锋,贾少龙 - 小 + 大

         2 探索建立检疫许可的技术支撑体系
        2.1 产地检疫技术现状 动物检疫依法实施已超过半个世纪,其发展 经历了技术措施、技术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多次变 革,目前多地仍停留在“一双眼睛”“一把刀子”“一 个钩子”的传统检疫模式,尤其是产地检疫的技术 含量始终鲜有提高。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日趋复杂, 群众消费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现行的检 疫模式难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公众信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虽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 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规定,但在 当前产地检疫过程中真正施行实验室检测的为数不多,行业期待的“以检促防”的实际效果并未真正 显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许可时,对动物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可以通过查验养 殖场主的免疫档案、查看畜禽标识来确认。但对于 是否在有效保护期内,《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只规定必须在“有效保护期内”,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 “是否在有效保护期内”的结论。多数基层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既没有快检快筛设备,也没 有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实验室结论,检疫申报人又无法自证,从而导致官方兽医没有办法判定。执法 实践中通常的做法,只要检疫申报人免疫档案中如 实记录了强制免疫的信息,且加施了畜禽标识,官 方兽医想当然的推定为动物在免疫保护期内。这也是当前部分动物附有检疫证明,但在运输途中存有 发生疫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关于完善检疫许可技术的建议 “靠技术执法、凭数据说话”的检疫许可技 术支撑体系关乎动物检疫成败与动物疫病防控的成 效所在。建议在下一步立法中,明确检疫许可技术支撑的作用。
        2.2.1 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许可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加强部门协作,在实验室检测方面提供支持,并具有可行性与时效性。可加强对养殖场地日 常动物疫病监测数据的记录,即可作为区域动物疫 病风险评估的依据,也是动物健康状况评价的依据。
         2.2.2 加强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县级兽医实验室应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快速检测设备,储备相应 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试剂,逐步实现对所要求动物疫病“检得出、检得准、检得快”,夯实检验检测检 疫技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逐步实现“先检测、后检疫”的方式,提高动物检疫工 作的技术含量,提升动物检疫水平,形成针对不同种类病原体的多样化检测平台,建立了全方位、多 层面的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保障体系。 
        2.2.3 引入政府购买服务。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具有出具检测报告资质的承接主体 (第三方检测),制定检测机构认定规范,签订委 托协议,明确考核管理规范。在加强检疫许可技术 体质增效的同时,转变兽医工作发展模式,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兽医工作效能。
        2.2.4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自证清白”, 由执业兽医为其提供健康证明,官方兽医为其开具 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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