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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9-11-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5  加强监控,切实搞好动物养殖环节的疫病防治工作
  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追溯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要坚持“预防为主”, 抓实动物基础免疫。重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完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二要改变畜禽养殖方式,推行健康养殖。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标准化生产、动物疫病防治、环境控制、监督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是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有力保障。
  2.6  强化治理,确保畜产品的屠宰加工质量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推进“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杜绝私屠乱宰,另一方面要对辖区屠宰场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做到规模适度,技术先进,以利动物产品安全生产和加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对屠宰场、肉联厂、经营加工贮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均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符合条件方能经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先严审后办证,并开展经常性督查,对不合条件者予以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
  2.7  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对动物防疫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要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制度,对入场屠宰的动物必须搞好产地检疫证明的验证回收和宰前检疫工作,屠宰后严格把好检疫关,做到“一猪一章三证”才能出场。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肉品上市销售。同时还应加强对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从源头上控制违禁药物和微量元素、添加剂的超标使用,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8  充实队伍,为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监管保驾护航
  畜产品安全监管必须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去实现。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依法行政的执法队伍,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省正在进行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各地应抓住时机,把兽医业务技术骨干充实到执法队伍,夯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人员保障。
  动物源性产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从饲料生产、动物饲养、疫病防治、屠宰加工、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抓起,只有采取综合性防控措施进行全程监控,才能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才能让广大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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