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2-27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编者按: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完善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起草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3月24日前将反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电子邮箱:tuguanchu@agri.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畜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邮编:100125。

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国家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设置】国家实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影响或反映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为部级风险监测和省级风险监测,两级监测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第三条【组织分工】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承担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支撑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订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部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实施,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结果,编制年度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报告;

(二)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交流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风险监测相关技术研究、人员培训、机构考核和宣传工作,对地方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建立和维护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本辖区畜禽屠宰行业现状、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等制定省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屠宰质量安全风险问题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制度,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信息报告;

(三)对辖区内监测样品采集、数据收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企业自检。

第四条【监测网络】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构建自上而下的监测网络。

第五条【经费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制定预算计划。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制定原则】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计划内容】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任务分工、监测内容、质量控制和工作要求等。

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监测数量、监测区域、监测方式、监测频次、抽检比例、检测方法、数据上报和组织保障等。

第八条【监测范围】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品质、微生物、有害物质残留和人畜共患病等风险因素。

监测计划应将以下内容作为监测重点:

(一)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其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因素;

(二)已在国内导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社会关注的因素;

(三)已在国外发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体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需开展风险监测的其它因素。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下一篇:“十四五”全国饲草产业发展规划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