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2-2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编者按: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完善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起草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2年3月24日前将反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电子邮箱:tuguanchu@agri.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畜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邮编:100125。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从业资格】本规范所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指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厂(场)。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操作、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履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屠宰活动。

第六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是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机构设置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分别设立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屠宰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分别具有与从事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屠宰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条【屠宰技术人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49)

第十一条【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经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直接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同等学力,具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人员健康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可能与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直接从事生猪屠宰和检验检测的人员不得患有人畜共患病。

第十三条【培训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按照本规范要求,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每年参加一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考核。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厂址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周围应当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符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选择可能对生猪产品产生污染的区域;应避开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二)远离受污染的水体,避开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

下一篇: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