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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时间:2024-03-0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农业农村部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 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农业农村部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万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2万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12万至13.5万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12万头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对全国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备案,根据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国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3万个以上的目标。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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