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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6·20”中毒和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29    点击: 次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事故调查组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北辰区纪委监委,北辰区纪委监委经调查核实,提出以下处置。

1.张红颖,女,中共党员,事业编制,现任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北辰支队第一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2018 年 8 月起主持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管理科全面工作。对区农业农村委“三定方案”规定的本科室的工作职责认识不清,没有组织对包含喜康合作社在内的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喜康合作社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潘东,男,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9 年 4 月任北辰区农业农村委二级调研员,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管农业管理科,2020 年 3 月起分管农业管理科。在分管农业管理科期间对农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及时督促分管科室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没有牵头组织对养殖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崔可,男,中共党员,事业编制,2017 年 3 月任北辰区双街镇农业和旅游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2018 年 3 月至 2020年 5 月主持该科室工作,未认真履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双政发〔2018〕73 号)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对域内的喜康合作社等农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不到位,在属地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吴晨晨,男,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9 年 8 月任北辰区双街镇副镇长(副处级),镇中心组成员,分管农业和旅游办公室。对农业和旅游办公室未对域内的喜康合作社等农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没有履行本应承担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在属地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张凯,男,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8 年 12 月任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书记,2019 年 2 月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党委和行政的全面工作,对区农业农村委应履行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认识不清,对分管农业管理科的负责同志和分管全委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没有认真履职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在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全区予以通报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6.邱冰,男,中共党员,参公编制,2018 年 4 月任北辰区双街镇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正科级),分管镇综合执法局第一、第三执法中队,按照 2019 年 11 月由其分管领导赵恩辉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已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双政发﹝2018﹞73 号)中规定的环境和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调整至镇综合执法局,并由其承担。

工作中未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在全区予以通报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7.赵恩辉,男,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7 年 9 月任北辰区双街镇综合执法局局长,2020 年 5 月任双街镇副镇长(副处级),镇中心组成员,分管环境和安全办公室、综合执法局,对综合执法局未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安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履行本应承担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责,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全区予以通报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8.邱忠义,男,中共党员,行政编制,2019 年 8 月任北辰区双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正处级),负责镇行政全面工作。对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以及分管环境和安全办公室、综合执法局的副镇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在属地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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