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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猪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养殖新模式(试行)

时间:2022-04-13    点击: 次    来源:北方牧业报    作者:苗玉涛 包青等 - 小 + 大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饲料应新鲜,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结构,无发霉、变质、结块等。符合GB 13078-201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营养水平不低于GB 8471要求,不应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3)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新饲料添加剂。

(4)不应在饲料中额外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为猪饲料原料。

(5)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商品猪出栏前严格执行休药期。

(6)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7)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的仓库内,不同饲料原料应分别存放,挂标识牌,避免混杂。

2.兽药和疫苗

(1)采购。采购前,需对兽药(疫苗)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兽药(疫苗)生产商应具有合格的的资质,且在在官方网站可查询。所用兽药(疫苗)必须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注册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产品有二维码可追溯等。

(2) 验收。检查标签,药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成分、包装规格、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并扫描二维码等,如发现标签内容不完整,破损或残缺不全,二维码不可追溯、包装质量差或易破损的,不予购买和入库。

(3) 储存。兽药、疫苗均需按规定的储藏温度保存,保持仓库卫生清洁。  

(4)出库。药品要进行统一验收、保管与发放,并做好出入库记录。饲养过程中,在专业兽医技术人员指导下合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药。

(四)“养”,饲养管理

饲养管理是养殖的关键,周密细致的饲养管理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原则如下:

1.人员

(1)动物防疫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操作合格后允许上岗,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2)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2.饲喂

(1)饲料每次添加量要合适,少喂勤添,尽量保持饲料新鲜,防止饲料被污染、霉变。

(2)根据猪场的工艺流程,合理安排转群。仔猪断奶当天转群,同时按照品种、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将体重小的仔猪放入温暖,无贼风的栏位中;断奶后3天内,适当控制采食,少喂勤填,逐步过渡到自由采食。

(3) 饲养密度:保育猪不能低于0.4平方米/头。育肥猪不低于0.8平方米/头。

(4)饲喂方式:自由采食,定期调节下料速度。

(5) 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保持饲喂设备清洁卫生。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3.温度、湿度控制

不同日龄、不同阶段的猪只要有适宜的温湿度条件,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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