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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12-10    点击: 次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附件1
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二、按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对进入(过境)河南省的动物开展监督检查,查验相关证明、畜禽标识,检查运输的动物及运输车辆并核对相关信息。
三、对符合调入规定的,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或手机客户端“豫牧通”录入信息,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站专用章后放行;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及时移交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四、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五、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上报。
六、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动物防疫任务。
附件2
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程序
一、车辆引导
将进入指定通道检查站的外省入豫运输动物车辆引导至检查场地。
二、实施检查
1.查验运输动物车辆备案情况,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车辆相符。
2.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运载动物是否相符,与国家动物检疫大数据平台信息进行比对。
3.查验动物佩戴畜禽标识情况,抽查是否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标识号码相符。
4.对按要求需要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点对点”调运审查表等调运手续的,查验相关材料。
5.观察动物健康状况,了解动物运输途中有无死亡和其它异常现象。
三、现场处置
1.检查合格的,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或手机客户端“豫牧通”录入信息,拍照上传检查车辆照片,并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检查站专用章后放行;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2.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如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畜禽标识、证(标)物不符和持过期、涂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禁止性调运政策等情形,及时移交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如非法运输珍危、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病死畜禽及持伪造动物检疫证明等情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3.发现染疫或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规范记录
建立值班日志,规范做好交接班记录、检查不合格动物及车辆处置记录、案件移交记录等,并妥善保存,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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