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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洪涝灾害后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

时间:2017-07-1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作者:杜芬 - 小 + 大

三、洪涝灾害后动物疫病防控难点及要点

1、自然疫源性和条件致病性疫病的发病风险加大。洪灾发生后,大批畜禽养殖场圈舍被冲毁,造成饲料短缺、饮水条件差等现象,动物饲养在雨淋、日晒、虫咬、露宿等恶劣的环境条件下,极易诱发动物中暑、感冒、腹泻等疫病。加之饲料被洪水浸泡后易发霉、腐败而变质,动物食用后极易导致肠道传染病和饲料中毒。同时,为避开洪水对动物进行转移的过程中,养殖者会强行驱赶动物,引起应激反应,造成抵抗力下降,可导致老龄、体弱动物的隐性发病,甚至引起怀孕母畜流产。综合以上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影响,痢疾、猪肺疫、副猪嗜血杆菌、禽霍乱、鸡白痢、牛腐蹄病、腹泻类疾病、结膜炎等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毒性疾病呈上升趋势,部分地区寄生虫病及虫媒传播性疫病感染风险增加。洪涝灾害的发生,一方面导致自然生态环境被破坏,另一方面洪水将土壤中各类病毒、细菌、寄生虫、真菌等病原体冲刷出来,极易引发炭疽、血吸虫病、猪链球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等自然疫源性疫病,且均为人兽共患传染病,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

2、家畜的补栏及流通促进动物疫病扩散。洪涝灾害后养殖户会大量补栏,增加活畜禽调运风险。一是洪水期间,受灾地区养殖户饲养的家畜家禽对外出售,导致受灾较重地区的家畜家禽数量减少,但存在动物疫病病原从重疫区向轻疫区或非疫区扩散的危险;二是由于部分受灾严重地区无法居住,出现人与家禽家畜等大量迁移,增大了动物疫病的传播几率。

3、洪涝灾害易引起血吸虫病的反弹。洪涝灾害使得农业血防工程受损,难以发挥血防作用,加大血吸虫病疫情反弹的风险。可能会引起血吸虫病流行区钉螺和病原扩散,如使垸外钉螺和病原向垸内扩散,或粪池、疫水倒灌使病原扩散等,使得人和家畜血吸虫感染概率增加。历史上已有多次洪灾造成我国血吸虫病疫情反弹的记载,如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对我国血吸虫病疫情影响持续数年,血吸虫病急性感染人数自1999年起呈上升趋势;2000—2003年,我国7个流行省钉螺感染持续加重,感染性钉螺分布范围明显扩大;2003年,在150个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市(区、县)中,有17种寄生虫疫情呈流行趋势,在63个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市(区、县)中,有21种寄生虫疫情出现明显回升。

四、洪涝灾害后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

1、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基层防疫员的作用,在免疫监测的基础上,加大灾区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及时科学处置。

2、切实做好灾区消毒防疫工作。增加巡查频次,及时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并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指导受灾养殖场加强环境消毒,做好对圈舍、饲喂工具和周边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3、切实加强免疫和检疫。结合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汛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补免。加大对猪丹毒、猪链球菌病、羊布鲁氏菌病和血吸虫病等人兽共患病的防控力度,对养殖场的疫病隐患要建档立卡,落实防疫责任。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检疫监督职责,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因灾死亡畜禽流入市场及疫情跨区域传播。

4、切实做好防灾应急准备。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应急队伍,健全应急机制,全天候进入应急实战状态,确保防疫消毒等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信息通畅,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报告,有效反应,果断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5、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的规定,针对强降雨天气,指导养殖场加强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进一步完善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为应对潜在的疫情,基层防疫监管责任人在洪灾期间每周至少到所监管的养殖场指导防灾防疫工作一次。

6、切实落实灾后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把应急与谋远、救灾与发展、防灾与防疫结合起来,统筹做好汛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当主体责任,靠前指挥,科学调度,妥善应对。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要派出得力人员到灾区一线,开展隐患排查和防疫指导,做到灾损设施能迅速恢复,防疫消毒工作能立即到位,因灾死亡畜禽能及时无害化处理,兽医卫生监管能有序得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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