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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1-05-2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林世武等 - 小 + 大

林世武 李学花(太原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030002)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几年来,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在体制上至今尚未规范和理顺,使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简要阐述,以供广大读者参考和讨论。
    1 在机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
    1.1 机构不顺,名称繁杂,性质各异,影响执法。
    在机构设置上,最早成立的是家畜防疫队,于20世纪70年代改称为家畜疫病防治站,同时又成立了铁路兽医检疫站;到80年代中期,随着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渠道的放开,各地相继成立了动物检疫站,挂靠于家畜疫病防治站或铁路兽医检疫站;至90年代初,各地为加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又相继成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又挂靠于动物检疫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在编制上仍然以家畜疫病防治站或铁路兽医检疫站为主,在管理上形成了家畜疫病防治站或铁路兽医检疫站管着动物检疫站,而动物检疫站又管着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倒挂式管理格局,尽管有的地方在《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后,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改成了动物防疫监督所,但整个管理格局并没有发生改变。
    《动物防疫法》至今已颁布实施五年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各自单设;有的监督与动检合设,防治单设;还有的防治、动检合设,监督单设;也有的防治、动检、监督合设。在单位名称上也各不相同,有的称家畜疫病防治站、家畜疫病防检站、家畜家禽检疫站,还有的称家畜检疫站、动物检疫站(科、所)、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科、站)、动物防疫监督所(科、站)等;在单位性质上有的为全额事业单位,有的为差额事业单位,还有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有少数归行政系列。
    由于机构设置和单位性质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部门之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有利的事争着干,无利的事都不干,在职能划分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人为进行划分,比如《兽医资格证书》的颁发,有的划分到监督所,有的划分到防治站。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动物检疫员,而事实上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检疫站、家畜疫病防治站都设有监督员和检疫员,不要说是正常的业务工作,就作“两员”的培训都是各自为政;加之单位性质不同,收支不均衡,很难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有的甚至为增加收入,将行政罚款变成为检疫收入,大大地影响了动检执法的形象。
    1.2 块块管理,监管不力,素质不高,质量难保。
    我国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是实行“块块管理”,即兽医工作分别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而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只能是工作指导,这种管理模式存在许多弊病:一方面在发生动物疫病或者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时,由于受本地经济利益、政治声誉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干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缓报、瞒报疫情和重大动物防疫违法案件难以查处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为染疫畜禽进入流通环节创造了条件,这样不仅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且极易引起动物疫病的扩散;另一方面,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只能是工作指导,对人、财、物无权管理,工作上发生了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领导,为了维护本县(市、区)的利益,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庇护,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反而增加了办案难度,我市古交市就发生过动物检疫站站长包庇市食品公司经营大量病死猪肉一案;再一方面,由于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只管工作,而管不了人事,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随意将一些非专业人员安排到兽医机构,并且多数自然减员指标也被非专业人员占有,由于兽医机构中非兽医专业人员从事兽医工作比较普遍,致使兽医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执法素质得不到根本性转变,误检、漏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现象屡有发生,检疫质量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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