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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制度探析

时间:2022-07-25    点击: 次    来源:北斗农科    作者:张晓菊 - 小 + 大

摘要:我国地域辽阔,动物调运距离远,流通环节复杂,疫病传播风险大。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开展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半年来,各大区建立了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因地制宜,制定并出台了实施方案,以强化生猪调运监管,稳步推动“运猪”向“运肉”转变,实施“点对点”调运,加强大区内联合执法。本文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供社会各界参考商榷,以期在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试行过程中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出操作性更强、管控更加有效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生猪;点对点;调运

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倡导,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全国开展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将全国划分为5个大区,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根据各大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和产业布局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分区防控实施细化方案,稳步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采取生猪“点对点”的调运备案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以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降低动物疫病跨区传播风险。

1  我国生猪“点对点”调运的由来和发展

自2018年8月非洲猪瘟在我国首次暴发以来,仅4个月的时间已经波及21个省(市、自治区)。为有效阻止疫情蔓延,减缓生猪压栏和地区间的供需要求,安徽省率先试行省内生猪“点对点”跨市调运,按照“申请报备、资质合格、备案车辆、规范运行”的原则,屠宰加工企业和规模化猪场凭双方的购销合同,按资质条件的要求向双方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备,提出“点对点”调运申请。随后,湖北省、山西省、河南省等养猪大省开启“点对点”生猪调运。2019年10月,河南省与浙江省、上海市等省市实施跨省市间的“点对点”调运,有效缓解了养猪大省生猪压栏和猪肉产品积压的问题,保障了猪源紧缺地区的猪肉产品供应,对维护生猪产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019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的规定,中南区开始非洲猪瘟分区防控试点,制定《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实施生猪调运管理。2021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农牧发〔2021〕12号),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完善区域调运监管政策,规范生猪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分步完善实施生猪跨区、跨省“点对点”调运政策,协调推进大区内指定通道建设,明确生猪运输车辆按指定通道行驶,规范调运秩序。

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生猪“点对点”调运作为一种非常时期的应对措施,效果明显,方法值得肯定,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和不足。

2.1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审核标准差异明显

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对备案车辆列出了 5项条件,但陈述过于简单笼统,特别是对防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没有明确要求,有的备案车辆被临时用密缝胶密封车辆缝隙,审核过后还是出现渗漏现象;有的车辆厢壁高度不够,露出生猪臀部,粪尿从厢壁上面抛冒滴漏,随风散播;有的车辆厢壁和厢底焊为一体,粪尿长期滞留厢底而难以冲洗出来,给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带来风险隐患。

2.2 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制度不完善

2.2.1 “点对点”调运应具备的条件,各大区的要求不尽相同对于养猪企业而言,共同之处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防疫管理制度齐全,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度内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但在饲养规模、专职兽医人员的配备、专用备案运输车辆、消毒设施等的要求上不一致。对屠宰企业的共同要求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但在年屠宰量、防疫管理制度、官方兽医、专职肉品检验人员足额配备、冷链储运和清洗消毒设施的配备要求上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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