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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鸡养殖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时间:2022-02-2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编者按:根据《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会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蛋鸡、乌鸡治理专家团队制定了《蛋鸡产蛋期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乌鸡养殖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并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乌鸡养殖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乌鸡养殖安全用药管控技术性指导意见

乌鸡因肉质好,兼有营养和药用价值,深受大众喜爱。但由于生长相对较慢和代谢差异等原因,近年来,例行监测合格率一直是畜禽产品中相对较低的品种,主要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常规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为促进乌鸡养殖业健康发展,引导科学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特制定技术性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乌鸡养殖安全用药规定

(一)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规定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于乌鸡。清单涉及品种共21种(类),包括: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违法使用后果:清单品种被证实存在致癌、生殖毒性、蓄积毒性或其他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严禁使用清单品种是法规底线,不可逾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和停用的兽药

兽药使用的基本准则,一是使用合法批准的兽药,二是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法、用量来用药。任何未经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或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都不能在乌鸡养殖中使用。

违规使用后果:在乌鸡养殖中使用未批准使用的药物或使用了停止使用的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批准使用的兽药

目前,批准用于乌鸡的兽药,养殖者要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途、用法、用量来使用兽药产品,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休药期规定。

违规使用后果: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标签说明书规定内容用药等违反兽药安全用药规定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止误用药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养殖者在采购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购买凭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有效凭证至少2年;养殖过程要依法建立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万一误用有隐性添加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而被检出产品不合格时,根据现有法律,养殖者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者如能积极提供有效凭证等证据,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非法制售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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