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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1-05-1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2021年5月1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的通知》,全文如下。

农办计财〔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落实中央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部系统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今年农业农村部金融支持“三农”重点工作,我部将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助推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总体安排

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即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新农直报系统”),收集受理全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主体金融服务需求有关信息,汇总审核主体身份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用贷额度等信息,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优质主体名单,特别是运营规范、经营正常却一直未获得信贷支持的主体,由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担保服务,对接银行发放贷款,打造“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信贷直通车体系,通过数据共享增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二、活动主要流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开展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12月31日,主要流程大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信息收集(5月15日—12月15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H5界面上(链接地址附后)自主填写信贷需求调查表,提出信贷需求申请。

第二阶段:信息初审(5月16日—12月16日)。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的信贷需求信息进行系统自动初审,主要审核主体身份真实性、信贷资金需求规模合理性、资金用途合规性。在此基础上,组织信贷申请主体,按照农业担保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要求,对初次填报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阶段:信息复审(5月17日—12月17日)。组织对通过初审并进行补充完善的主体信息进行复审,将复审后的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整理。按照依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原则,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将主体名单及信贷需求信息共享给各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同时,与中国农业银行直接共享内蒙古自治区数据信息,与中国建设银行直接共享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数据信息,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共享河南省、湖北省数据信息。

第四阶段:信息反馈(5月20日—12月20日)。组织引导推动国家农担公司及各省级农担公司、相关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开展需求,积极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信贷服务,并及时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反馈信贷服务情况。

第五阶段:贷后管理(6月1日—12月31日)。做好对享受信贷直通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续关注,掌握信贷资金发放、使用和归还等情况,切实做好防范资金乱用以及逾期风险工作。

三、活动重点工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按照农业农村部牵头组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助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需要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宣传推广信贷需求填报方式和要求。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条路径将填报方式和要求逐级转发传达,力争到乡到村、到户到人,让广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知晓活动内容,及时填报申请。(信贷需求填报H5界面将于2021年5月15日正式开通,可通过扫二维码接入)

(二)协助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活动有关培训工作。农业农村部将面向省、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一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贷款申报及新农直报系统使用的视频培训,省、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做好培训相关组织工作。

(三)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信贷需求主体信息补充填报复核。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对上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信息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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