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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时间:2019-07-29    点击: 次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9年6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地要在坚决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部署要求,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促进生猪生产,坚持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加快释放潜在产能,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同时加强产销有效对接,做好冻猪肉储备及投放,确保我省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二、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有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从省内种猪场引进种猪,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生猪自给率较低的地方,要尽快规划新建一批高水平规模生态养殖场,优化生猪产业布局。支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优质家禽等特色产业,优化肉类供给结构。支持养殖水平高、管理优、实力强的现代生猪养殖主体投资发展生猪产业,支持其通过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改造提升传统养殖场,优化生产经营方式和主体结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在2019年7月底前全面制定“一场一策”防控措施。加快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确保年内改造提升生猪养殖场1000家以上。督促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大原种场、大型规模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者生猪养殖密集区排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建立区域性生猪养殖主体联防联控机制,做到排清一片、守住一片。加快区域性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猪生产重点县建设车辆高温清洗消毒中心、区域性生物安全隔离带等设施。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处理和监管机制,阻止餐厨废弃物喂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为抓手,深化生猪屠宰企业整顿提升,淘汰落后屠宰企业,在2019年7月1日前,对不具备生猪屠宰条件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全力指导支持屠宰企业加快内部布局、屠宰工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改造,建立完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非洲猪瘟自检体系,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充实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强化检疫人员培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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