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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动物产地检疫的因素及对策

时间:2011-02-0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搞好动物产地检疫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滋生和蔓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要求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虽然农业部一再强调,要求我国动物产地检疫率必须达到90%以上,但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地方产地检疫率徘徊在50%左右,甚至更低。为什么产地检疫工作如此难做?如何才能提高产地检疫率?笔者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总结了影响产地检疫工作的因素及对策。
    产地检疫的制约因素
    人为因素
    1.领导不重视,组织不力。由于我国畜禽饲养分散,产地检疫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且回报较小,往往是事倍功半,从而导致部分基层领导观念淡薄,工作十分被动,热情不高,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敷衍了事,严重地影响了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2.检疫员素质较差。在助检员的选聘上多数地方是临时抱佛脚,无原则地选用,致使助检员素质较差,对业务技术知之甚少,只知道开票收钱,使动物检疫工作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产地检疫工作因此陷入了困境。
    3.群众认识不高。在养殖户中开展产地检疫,与人们已经习惯了的市场检疫相比,群众不易接受,再加上群众对产地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搞产地检疫就是为收钱,所以不配合,更不用说报检了。
    措施不到位
    1.助检员劳动报酬没有保障。助检员的劳动报酬主要是从产地检疫费中提取的,而产地检疫率低,受检动物数量少,影响了助检员劳动报酬,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抑制了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2.监督机制不完备。产地检疫点多面广,监督人员相对偏少,再加上交通和通讯工具的落后,致使监督不能到位,产地检疫得不到全面开展,检与不检一个样,检疫乱收费和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时有发生,久而久之,使产地检疫工作陷入混乱状态。
    客观因素
    1.检疫手段落后。检疫经费的不足造成产地检疫工具缺乏,检疫人员只能凭感觉检查,容易出现误检现象。另一方面,动物检疫化验设备落后,对检出的疑似病畜禽不能及时确诊,也直接影响着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2.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差,对那些逃避检疫的行为打击力度较小,不能有效地遏制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行为,给产地检疫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对策
    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群对产地检疫的认识。
    面向领导宣传。要把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等都认真地向部门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协调,以推动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面向群众宣传。可以利用宣传车、散发传单、刷写固定标语、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力争达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真正理解产地检疫,配合我们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助检员的选聘程序。对助检员的选聘不可马虎,必须制定助检员选聘规则,可以先由每个村推荐2名~3名具有一定兽医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候选人,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者按照一村一名的原则竞争上岗。设立报检点,向社会公布报检电话,建立健全产地检疫网络。对聘用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逐步完善产地检疫工作机制。
    1.增加助检员的职能。由于助检员都是具有一定兽医知识的人员,可以通过培训,把他们编入防疫队伍中去,并引导他们开展诊疗业务,协调工商部门,让他们担任交易员,集检、防、治、交易于一身,拓宽工作面,由业余的助检员变成专职的畜牧兽医工作者,便于从多方面入手,把好产地检疫关。
    2.强化服务,提高助检员收入。要充分发挥助检员的能动性,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突破口,全面深入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助检员要以提供养殖技术服务为手段,通过防疫和诊治动物疫病,掌握畜禽的生长动态,为该出栏的畜禽联系买主,为外来买主提供货源信息。在畜主和经营商之间起到桥梁作用,由原来等待报检的被动检疫变成上门提供销售服务的主动检疫。在此期间,助检员不仅可以在防、检、治服务中获得一些收入,还能从经营商那里得到提供信息和负责交易的服务报酬。例如河南省宝丰县,一般是每头猪5元、每头牛7元、每只禽5分钱的劳务费。助检员的收入得到提高,对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产地检疫率十分有利。
    3.建立监督联动机制,从源头抓起,把相邻的3个~5个报检点划为一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协调监督小组内的检疫工作,并以报检组为单位实行联动监督,查验畜禽经营商的产地检疫证明,核对其免疫标志、证物是否相符等。发现逃避检疫,由邻近的几个报检点相互联动,堵截源头,及时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严厉打击不法分子。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确保检疫人员人手一套产地检疫操作工具,县级动物防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化验室建设,做好疫病鉴定与监测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录放像机等监督办案设备,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5.希望国家尽快完善《动物防疫法》,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配套法规,对逃避检疫和买卖动物免疫标志等违法行为给予有力打击,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要有可行性强制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不法分子的违法动机,提高产地检疫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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